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所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类别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
城镇职工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城乡居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申报期限
第一类疾病为6个月,第二、三、四类疾病为3个月。
注意事项:
1.门诊特殊疾病最多可以申请五个病种。其中,我院不办理第一类病种。
2.门诊特殊疾病3个月报一次账。
3.治疗期满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结算的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不予报销,参保人员自费。
4.只能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审核期内不能更改,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自理。
5.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超过5种,已办理网上申请,在一个审核期内不能增加新病种,初次申请的病种需要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书。
6.审核期间发生的核定的相关费用纳入报销,审核期外的费用自理。
7.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若申请期内中途住院,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需全额自付后到市医保局报销。
8.在一个治疗周期内,如用药发生变化在专科医生处变更治疗方案后,及时到医保办审核,审核后方才生效。
9.一次开药量不能超过15天,超出部分自理。
10.门诊特殊疾病网上申请办理后,请在我院门诊2楼收费室门诊特殊疾病财务结算窗口缴纳预交金。
11.每次治疗及开药需要在市门诊特殊疾病财务结算窗口刷卡记账,否则不予报销。
12.统筹基金次均最高支付限额病种有:高血压、脑血管、糖尿病、心脏病。定额病种有: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
参保人员提供认定资料到我院门诊特殊疾病审核窗口审核(持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情证明、相关检查检验单)→ 认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准确录入申请的病种→ 参保人员领取填有认定结果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认定结束。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认定通过后→门诊医生开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参保人员持医生开出的治疗方案、社保卡至门诊特殊疾病审核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至门诊特殊疾病缴费窗口缴纳预交金→门诊医生开处方→参保人员持处方至门诊特殊疾病缴费窗口记账后→参保人员持盖章的处方取药,做治疗等。
1.认定机构半年内出院证明书或半年内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化验符合硬皮病诊断标准
备注:认定标准中参保人员申请认定门诊特殊疾病时提供的资料,应为认定机构的检查报告及近期有确诊意义的就医治疗资料,6个月以内的出院证明书(原件盖章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盖章)。
注:此文以成都市某医院官网公示信息为例,各地或各院可能会有差异,请各位病友或家属以当地政策和患者就诊医院为准进行咨询或办理。
图文整理/绍玉
编辑排版/萱萱
内容校对/郑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