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资讯 位置: 首页 > 资讯 > 机构动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促进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发展,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能力和规范化水平,我委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要按照要求,加强对风湿免疫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要求的综合医院,要加强对风湿免疫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风湿免疫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下简称综合医院)设置风湿免疫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应当按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见附件)设置科室,并遵循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风湿免疫疾病诊疗相关服务的综合医院,应当加强科室建设,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科室,科室名称统一为风湿免疫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和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风湿免疫科。


第四条  三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主要提供风湿免疫疾病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规范诊疗和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二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主要为区域内风湿免疫常见病、多发病提供日常规范诊疗和疾病管理服务,接收三级综合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以及承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


第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等相关科室建设,以保障风湿免疫疾病诊疗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风湿免疫科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促进科室内及相关科室间团队协作,完善、优化相关服务流程。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制定学科人才培养计划和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检验、影像等相关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将风湿免疫疾病诊疗相关知识、技能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范畴,并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将风湿免疫科及相关学科纳入信息化建设范畴整体推进。


第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加强风湿免疫科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风湿免疫疾病相关质量控制标准,加强对风湿免疫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不断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相关医疗标准、指南、规范、操作规程、临床路径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风湿免疫疾病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临床路径及质控标准等,规范开展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书写、保存病历等医疗文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决策水平,加强相关诊疗信息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推动构建风湿免疫疾病患者上下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风湿免疫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疗质量控制评估指标体系,加大管理力度。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区域内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有关综合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辐射带动区域内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分级诊疗和全流程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安排,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基层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开展检查评估、质量控制等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三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门诊诊室和病区。

(二)床位。风湿免疫科开放床位≥1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员

(一)医师。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医师应当具有风湿免疫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院应当适当增加人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应当增加1名具有风湿免疫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科室主任应当具备风湿免疫专业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护士。每张风湿免疫科病床应当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位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

(一)专科设备和支撑条件。医院应当具有独立的检验科、放射科、眼科、口腔科及病理科,支持风湿免疫疾病的相应检查。检验科可进行风湿免疫疾病的相应专科实验室检查,包括诊治必需的自身抗体检查等。

可以通过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相关检验需求。

(二)基本设备和支撑条件。病房应当具备供氧设备、吸引器、压缩空气、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门诊应当设立独立的治疗室或相对独立的治疗场所,可进行关节穿刺术、免疫抑制剂及生物制剂的输注和紧急情况处理。





二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的风湿免疫科专科门诊,独立设置的风湿免疫科病区或相对固定的住院床位。

(二)床位。风湿免疫科开放床位≥8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人员

(一)医师。至少有2名医师,其中1名医师应当具有风湿免疫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三级医院风湿免疫专科培训半年以上。

每增加10张床位,应当增加1名医师。

设立独立风湿免疫科病区的风湿免疫科设置科主任岗位。科主任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风湿免疫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科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担任。

(二)护士。每张风湿免疫科病床应当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经过风湿免疫专科护理培训半年以上。风湿免疫科专科门诊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的,经过风湿免疫专科护理知识技能培训3个月以上的护士。


三、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

(一)专科设备和支撑条件。所在医院应当具有独立的检验科,支持风湿免疫疾病的常规检查,包括必需的自身抗体检查等。

可以通过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相关检验需求。

(二)基本设备和支撑条件。病房应当具备供氧设备、吸引器、压缩空气、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门诊应当设立独立的治疗室或相对独立的治疗场所,可进行免疫抑制剂及生物制剂的输注和紧急情况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转自来源: 医政医管局

编辑排版/瑶瑶